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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出台病死猪及病害猪管理办法
作者:bioob  更新日期:2020-02-29 22:00    点击次数:
 
      为规范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1月2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江苏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此办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申报、勘验、收集、暂存、转运、处理、补助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全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以及时处理、清洁生产、合理利用为目标,建立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
 
  《管理办法》指出,从事生猪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事无害化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实行申报制,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猪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参加养殖保险的应同时报告当地保险经办机构。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接到养殖场(户)申报后,对疑似异常死亡的应当及时安排畜牧兽医人员登门进行现场勘验,对正常死亡的可要求在指定收集点开展现场勘验。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当地保险经办机构培训认定的收集运输人员,可承担登门现场勘验、定损等工作。
 
  屠宰环节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兽医人员在接到企业申报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后,应当及时做好登记、拍照取证、签字确认等手续。
 
  (二)委托集中处理的,要及时做好转运交接,填写相关交接记录,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
 
  (三)不能及时转运的,应当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暂存冷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原则上交接处理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管理办法》规定,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给予财政补助。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主要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对省级以上规模养殖场和自行处理大型养殖企业的病死猪可以不予无害化处理补助。具体补助对象、标准和方式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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