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购药
1.建立购药记录。购药记录要载明兽药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入日期等多项,保证兽药质量。每次购药要索取进货单和收款发票,与购药记录同时保存三年以上。
2.购药必须从正规厂家或合法兽药店(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进药,并且所购兽药品种是在我国兽药管理部门已经建立“诚信档案”登记备案,并通过GMP认证的合格兽药。
3.不准选购农业部公告560、596、627、709、720号所公布的废止兽药品种。
二、合理用药
1.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93号规定,有18种禁用兽药不准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2.科学合理用药。
注意使用合理剂量。剂量不是越大越好,药物大剂量使用,不仅造成药物残留,而且会发生中毒。
注意药物溶解度和饮水量。饮水给药要考虑药物溶解度和畜禽饮水量,确保畜禽摄入适量药物。
注意搅拌均匀。拌入饲料服用的药物,必须搅拌均匀,防止畜禽采食药物的剂量不一致。
注意药液粘稠度和注射速度。肌肉注射的药物,要注意药物的粘稠度,粘度大的药物,抽取的药液应适当超过规定的剂量,而且注射的速度要慢一些。
保证疗程及用药时间。药物连续使用必须达到一个疗程以上,不可使用1-2次就停药,或急于调换药物,很多药物需使用一个疗程后才显示出疗效。
注意安全停药期。停药期长的药物、毒副作用大的药物(如磺胺类)等要严格控制剂量,并严格执行安全停药期。
3.使用兽药要填写处方,建立病志。处方和病志要书写规范,并保留三年以上。
三、强化管药
1.养殖场(户)必须随时接受当地市畜牧兽医部门执法人员对兽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样。
2.执法人员一旦发现使用禁用或假劣兽药的养殖场(户),除没收药品外,还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给予处罚。
3.若出售畜产品兽药残留量超标,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给他人健康造成危害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同时对有害畜产品将按《动物防疫法》规定依法销毁。
四、假劣兽药的识别标准
1.按《兽药管理条例》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①以非法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②兽药所含成份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包括套用其他厂家或其他药品批准文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农业部规定废止的、禁止使用的、不许用的以及未通过GMP认证的兽药;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现规定范围的。
2.按照《兽药管理条例》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伪劣兽药:
①成份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份的。
②不标明、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
③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④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属于假兽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