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类外用药治疗局部疾患且方中不含毒性药材或有毒成分的,一般可不做长期毒性试验。但需做局部刺激试验、过敏试验,必要时需做光敏试验。
(四)可能影响胎儿或子代发育的药物,除按一般毒理学要求进行试验外,还应增做相应的生殖毒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