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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假兽药公司负责人获无期徒刑
作者:bioob  更新日期:2016-06-13 00:21    点击次数: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本报通讯员鲁英田舍郎

  今天上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5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兽药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获无期徒刑,该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案件”。

  兽药添加违禁成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海联公司注册成立,主营兽药的生产、销售,分为天星和海心两个系列。

  被告人熊某系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全面管理公司事务。被告人周树某于2012年2月进入公司,任技术总监,主管兽药配方的研发、质检。被告人詹某于2010年进入公司,后任生产车间主任,管理公司兽药的生产。被告人周国某于2010年进入公司,系销售主管,负责天星系列兽药的销售。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进入公司,系销售人员,负责天星系列兽药在海盐等浙江地区的销售。

  为牟取非法利益,熊某组织周树某、詹某等人更改兽药组方或在兽药中添加违禁成分,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兽药,周国某、王某明知是假兽药,仍予以销售。

  从2012年1月到2013年2月,组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兽药品种重症绝杀、超强克拉风暴、克拉克、氟莱克等的累计销售金额为1124万余元,其中天星系列的销售金额为345万余元,天星系列在浙江地区的销售金额为38万余元;添加违禁成分盐酸氯丙那林(俗称“瘦肉精”)的兽药品种超强多抗、超能金尊、咳喘停、特效咳喘宁的累计销售金额为18万余元。

  仓库专存违规原料

  证据显示,海联公司生产的大多数兽药或者没有批准规号,或者添加了盐酸氯丙那林、利巴韦林、金刚烷等禁止使用成分,或者在单方制剂中添加了其他药物成分成为不合法的复方兽药,属不合格产品。

  海联公司有个小仓库,专门用于存放一些国家明文规定不能用于兽药生产的原料。为了应付国家检查,公司会提前通知仓库、车间等将不合格产品、违规使用的原料藏好。

  熊某、周国某在每月业务员会议上都反复强调,要求业务员在销售药品的时候关照经销商,在应付检查时,将合格产品名单上没有的药品下架放好,至少要有3个合格产品上货架以应付检查,一旦被查到问题产品要及时汇报、搞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2013年1月,王某发短信通知海盐一名经销商,农业部工作组到浙江省抽查兽药质量,让他把海联公司生产的药品全部下架放到仓库里。

  2013年3月8日,农经局称有农户的猪使用这家店卖出的兽药后出现问题,抽取了店内海联公司的肺呼胸炎康样品。之后,这名经销商打电话问王某,通过王某联系到周树某。周树某说,2012年批次的药有问题,让他销毁,并去农经局用2013年批次的药换出2012年批次的药。

  熊某得知此事后,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处理好。同月10日上午,王某到店里要求将肺呼胸炎康药物带走或藏好。当日下午,周树某又带来4盒同样包装的肺呼胸炎康,要求经销商将被农经局拿走的药换出来,被经销商敷衍过去。

  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重症绝杀等17种兽药,既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又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系假兽药。5名被告人均明知并长期、大量予以生产、销售,扰乱国家对兽药行业的管理。其中熊某参与的销售金额为1142万余元,周树某参与的销售金额为1010万余元,詹某参与的销售金额为1124万余元,周国某参与的销售金额为345万余元,王某参与的销售金额为38万余元。

  在共同犯罪中,熊某系主犯,其余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周树某、周国某、王某的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5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树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被告人周国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报嘉兴(浙江)7月25日电

  (原标题:生产销售假兽药公司负责人获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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